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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2022年)
        2022/8/26   发布人: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阅读:2623

        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2022年)


        序号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职权目录)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1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第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1.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改正,督办两次,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4.责令改正,督办三次及以上,拒不改正的: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2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 1、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30处以下,或集中累计在10处以下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清除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2、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30处以上60处以下,或集中累计在10处以上20处以下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100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60处以上,或集中累计在20处以上的,或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部位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要求设置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广告的,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一)对陈旧损毁,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等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的;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不予加固或拆除的。  1、初次违法,且对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3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2、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落的户外广告牌等,按要求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未予以加固或拆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造成财物损毁、人身伤害等事故程度较轻的,处以13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二)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的。 1、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落的户外广告牌等,不按要求及时整修、清洗、更换严重影响市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未予以加固或拆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造成财物损毁和人身伤害等事故程度较重的,处以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对责令改正采取威胁方式阻碍执法,拒不改正的,或在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13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3、对责令改正采取暴力抗法,拒不改正的,或在有三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有违法行为的,处以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1、初次违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的,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
        2、逾期不予拆除的,处以6000元以上罚8000元以下款;
        3、拒不拆除的,或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1、张贴、张挂宣传品在20处以下,处以每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2、张贴、张挂宣传品在20处以上50处以下的,处以每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3、张贴、张挂宣传品在50处以上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张贴、张挂宣传品的,每处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6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1.初次违法,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免予处罚或警告;
        2.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或一年内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7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允许摆设摊点的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向社会公布。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1.初次违法,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免予处罚或警告;
        2.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
        3.第3次及以上拒不停止经营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8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1、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1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2、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或一年内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800元以上1400元以上罚款;
        3、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20平方米以上的,或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造成污染的,或一年内有三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主要街道及点位清洗、维修车辆的,处以1400元以上元2000以下罚款。
        9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第十五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设分界的,应当选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者透景、半透景的栅栏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应当改造为通透式。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当以铺设便道砖等方式进行硬化。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1、逾期1日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清除
        2、逾期2日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
        3、逾期3日及其以上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4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10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内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对货运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垃圾,没有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责令清除。
        11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城市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二)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三)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符合安全标准;(四)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尘措施;(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六)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七)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八)施工排水按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九)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城市施工现场作业规定的处罚 ()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1、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予以督办一次的,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逾期不改正,予以督办两次以上的,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反映等不良影响及安全事故的,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
        ()临街施工现场周围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并不符合安全标准
        ()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防尘措施
        ()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未进行硬化
        ()渣土未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未保持清洁
        ()施工排水未按规定排放,外泄污染路面
        (九)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
        12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
        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顿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1.初次违法,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免予处罚或警告;
        2.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
        3.第3次及以上拒不停止经营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13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不得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出售、倒运或擅自处理餐厨垃圾的处罚 1、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垃圾在一吨以下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2、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垃圾在一吨以上三吨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4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3、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垃圾在三吨以上的,或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与其他垃圾混倒的,对个人处以14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4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作出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在市区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或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情况确需饲养,未经批准的;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未及时清除,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罚 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或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经批准的。 1、饲养家畜、家禽10只以下,未按责令要求作出处理的,或确需饲养,逾期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处以每只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作出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2、饲养家畜、家禽10只以上30只以下,未按责令要求作出处理的,或确需饲养,逾期未办理批准手续,督办一次的,处以每只50元以上70元以下罚款
        3、饲养家畜、家禽30只以上,未按责令要求作出处理的,或确需饲养,逾期未办理批准手续,督办两次仍不办理的,处以每只70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即时清除的。 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清除
        15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随地吐痰、便溺的;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对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其它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的; 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
        (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 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1、初次违法责令改正能够改正但改正不及时、不彻底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一个月内有两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有违法行为的,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1、初次违法责令改正能够改正但改正不及时、不彻底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2、责令改正不予改正,处以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一个月内有两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明令禁止在街巷和居住区有违法行为的,处以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6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违反本款规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一)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 1、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3、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或责令赔偿损失拒不赔偿损失的,处以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 1、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或责令赔偿损失拒不赔偿损失的,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7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停止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收入在1000元以上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或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收入在1万元以上的,处以1.5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