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联防联查 打造“不打烊”管理服务模式工作日报制度》等八项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信都区城市管理局、襄都区城市管理局、开发区城市建设局:

现将《联防联查 打造“不打烊”管理服务模式工作日报制度》等八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严格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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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0日

 

 


附件1

 

联防联查 打造“不打烊”管理服务模式

工作日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联防联查“不打烊”工作各项数据和案件第一时间收集、汇总、分析、转办及落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一名专职联络员,具体负责日报整理汇报工作。

第三条 日报(电子版)于每日上午10:00前报联防联查办汇总(遇节假日,节后第一个工作日10:00前将节假日期间日报报联防联查办)。汇总表于每周四经办公室主任审阅后,呈报领导小组。

第四条 每周四上午10:00前,将一周内周总结书面呈报联防联查办,呈报内容须经本单位联防联查主管负责人审阅签字、盖章。

第五条 日报内容主要包括:巡查工作日志、台账、影像资料、处置工作报告、移交情况报告以及其他需向联查联防办呈报的相关资料等。巡查工作日志、台账、影像资料一一对应。

第六条 日报内容须真实、全面、及时。

第七条 本制度将纳入考核内容。迟报、虚报或敷衍了事的,根据情况给予扣分、通报。

 

附件2

 

联防联查 打造“不打烊”管理服务模式

工作周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联防联查机制打造“不打烊”管理模式各项举措落到实处,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通报主要内容包括:①各单位联防联查工作开展情况;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转办、处置情况;③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工作;④对存在问题单位进行通报批评;⑤对工作完成好、有突出表现、产生积极影响的,进行通报表扬;⑥其他重要内容。

第三条 各单位对周通报中问题主动认领、积极整改,整改落实情况于三日内书面呈报联防联查办,呈报内容须经本单位联防联查主管负责人审阅签字、单位盖章。

第四条 周通报印发时间一般为每周四。遇节假日顺延到节后工作日第一天。

第五条 周通报内容由联防联查办负责起草,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阅签批后印发。

第六条 周通报以书面形式呈报小组领导;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局属各成员单位。

第七条 本制度将纳入考核内容,根据情况给予扣分、通报、报局领导小组追责问责。

 

附件3

 

联防联查 打造“不打烊”管理服务模式

办公会议制度

 

解决“不打烊”联防联查日常工作中发生的需要沟通、协商、案件分析、法律法规培训等具体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 联防联查办公会议(以下简称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分析研究联防联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建议,为联席会议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 联防联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为办公会议的召集人。参会人员为联防联查办公室人员及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各成员单位人员。

第三条 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或部分单位专题会议或个别会议。

第四 会议议题由联防联查办收集整理后,报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审批后上会。

第五条 各单位需要办公会议定的事项,以各单位联防联查办公室名义,提前三天将议题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局联防联查办公室,联防联查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审批通过后,方可上会商议。

第六条 办公会议以纪要(或简报)形式呈报局领导小组并印发各成员单位。对工作中存在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防联查办提交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第七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办公会议定的事项。

第八条 对推诿扯皮、故意拖延、拒不办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4

 

联防联查 打造“不打烊”管理服务模式

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联防联查工作的领导,指导工作改进方向,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联防联查工作效率,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 联防联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制定联防联查各项决策;讨论、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联防联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安排部署近期主要工作。 

第二 联防联查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为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成员。

第三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

第四 会议议题由联防联查办公室收集整理后,经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把关,报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审核审批后上会。

第五条 各单位需要联席会议定的事项,在会议前三天将议题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联防联查办公室,提交内容须经本单位联防联查主管负责人审阅签字、单位盖章,联防联查办按程序报常务副组长审核通过后,方可上会商议。

第六条 联席会议以纪要(或简报)形式印发各成员单位并呈报局领导小组。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防联查办公室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签批后,协调相关部门共同予以处置

第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为联防联查工作献言献策,相互合作,凝心聚力,推动联防联查工作更快、更好发展,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决策议事的作用。

 

 

附件5

 

联防联查 打造“不打烊”管理服务模式

督查督办制度

 

为推行联防联查工作机制 打造“不打烊”管理模式落实落细,根据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督查督办工作联防联查办公室具体负责。

 督查督办的对象为联防联查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督查督办的工作内容

(一) 联防联查成员单位执法人员在职在岗情况;

(二) 联防联查成员单位执法人员履职情况

(三) 信息报送情况。报送信息是否规范,《工作日志》内容与图片、视频资料是否一一对应;

(四) 成员单位联防联查工作开展情况,案件移交进展情况、挂账问题等;

五) 督查督办人员巡查发现、交办的城市管理类要素问题办理情况(随机抽查);

六) 领导小组交办任务落实情况;

(七) 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联防联查办每周以通报的形式领导小组呈报督办情况。   

第五条 督查督办的方式采取查岗签到、下达督办函、责成查处限期整改、逐项验收等

 督查督办事项将纳入考核内容,根据情况给予扣分、通报、报局领导小组追责问责。

  

 

附件6

 

联防联查 打造“不打烊”管理服务模式

信息宣传制度

 

为加大“不打烊”管理模式宣传力度,把“不打烊”管理模式打造成邢台亮点、名片,推向全省,乃至全国,提振邢台城管知名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不打烊”宣传工作。                 

 各单位要深入挖掘本单位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做法,先进事迹、人物等。           各单位每季度向联防联查办上报“不打烊”简报6篇,每月至少2篇。(报送方式:纸质版加电子版)

 上报的简报信息被联防联查办采用的,季度考核排名时,对照《联防联查“不打烊”信息宣传奖分细则》,给予相应分值奖励。

 自行在各级宣传媒体和抖音、APP等发表的信息、视频,以PDF格式提交联防联查办,考核排名时,对照《联防联查“不打烊”信息宣传奖分细则》给予相应的分值奖励。

 不按本制度第三条执行的,按照《季度考核排名》内容给予相应扣分处罚;连续违反本制度2次(含)以上进行通报批评。

  本制度将纳入季度考核排名,作为评先评优依据。

 

附件7

 

联防联查 打造“不打烊”管理服务模式

(季)考核排名制度

 

为推行联防联查工作机制 打造“不打烊”管理模式落实落细,根据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单位“不打烊”管理模式工作情况实施综合考核排名。                                      

 考核排名工作联防联查办公室具体负责。

 考核排名对象为联防联查各成员单位

 考核内容基础分为100分(附奖罚分项)。

 考核排名工作依据考核内容事项进行综合评分

 考核排名先后顺序依据综合考核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列。

 考核排名情况联防联查办以通报的形式呈报领导小组   

 考核排名将纳入评先评优依据。年终考核前三名,建议领导小组优先纳入评优评先资格。




附件8

 

联防联查 打造“不打烊”管理服务模式

追责问责制度

 

为严肃工作纪律,提升工作效能,督促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履行联防联查“不打烊”主体责任,推动各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忠诚履职、担当尽责,促进联防联查“不打烊”工作有序开展,实现联防联查“亮点”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追责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联防联查办公室负责对追责问责事项的调查核实,并向领导小组提出追责问责建议。

第三条  追责问责对象为联防联查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联防联查办公室上报领导小组启动追责问责程序:

一) 弄虚作假的;

(二)涉及行政处罚的案件,隐瞒情况不上报、不移交的;

(三) 同一问题被通报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四) 工作效能缺失,对领导交办及办公室督办事项不办理、不回复的;

(五) 工作执行不力,给国家和单位、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及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 被市级领导点名批评的;

(七) 其他需要追责问责情形的;   

第五条 追责问责形式包括:

(一)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整改;

(二) 通报;

问题严重的提交局直属机关党委进行约谈、诫勉谈话;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被追责问责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七条 有本条情节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问责;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和挽回影响的;积极配合追责问责,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八条 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条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