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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考评办法
        2019/3/13   发布人: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阅读:152701

         河北省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强化城市管理执法监督,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考评,是指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下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督促检查、考核评定及奖惩。

          第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考评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分级负责的原则。

          鼓励引入第三方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进行评估。

          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考评应加强“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的应用,提高考评工作的时效性、全面性、准确性。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考评的指导,具体组织实施对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考评;各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考评的指导,具体组织实施对所辖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考评。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考评应当建立考评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考评责任。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考评按年度组织实施,采取日常考评、年终汇总的方式。组织实施考评的机关可以通过抽查核实有关情况。

          日常考评主要通过信息反馈、情况交流、专题调研、督导检查等方式掌握考评对象日常工作情况,并对其工作质量、效果作出评价。

          年终对照考评内容及标准,汇总全年日常单项评价结果,形成年度考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考评内容包括:

          (一)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二)执法作风纪律情况;

          (三)执法保障情况;

          (四)执法制度建设情况;

          (五)监督检查情况;

          (六)案件查办情况(行政处罚、投诉举报、案件转办督办);

          (七)行政执法监督情况;

          (八)执法宣传情况;

          (九)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十)执法信息化建设情况;

          (十一)上级部署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十二)单项工作完成情况(执法数据统计、典型案件曝光、违法行为记录);

          (十三)其他应当考评的内容。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考评采取百分制计分方法,具体考评标准由负责组织实施考评的机关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制定。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考评时予以加分:

          (一)执法工作成绩突出,单位或个人获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二)执法工作经验在全省或全国示范交流推广的;

          (三)城市管理执法理论研究成果在国家级权威刊物发表的。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考评时予以减分:

          (一)未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被有关部门问责的;

          (二)因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城管执法工作不当,被中央、省级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报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因城管执法工作不当,被部、省级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因城管执法工作不当,其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被责令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

          第十三条  考评结果由组织实施考评的机关进行通报并抄送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考评成绩突出的,可以作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评先评优依据;考评成绩落后的,相关工作列入下年度重点督导检查范围。

          第十四条  考评人员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记录考评情况、汇总整理相关资料。对不履行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考评职责,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被考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考评工作,及时全面地报告工作情况,提供工作资料。考评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相应单项考评得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