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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2019版)
        2020/1/1   发布人: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阅读:7808

        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是对我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局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查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罚款、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不含50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20000元以上(不含20000元)罚款、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0元以上(不含100000元)罚款的。

        (二)处以吊销许可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强制拆除的;

        (二)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清洗、粉刷,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委托专业企业代为清洗、粉刷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五条  执法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六条  执法案件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局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提交。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局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执法案件承办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十条  法制审核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局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集体研究决定;

        (八)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十二条  局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对局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局法制机构复核;局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执法案件承办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