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关于印发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用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1-04 浏览量:1961 【字号:大 中 小】
邢工信原消〔2022〕18号
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工业和信息化局
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卫生健康委员会
邢 台 市 财 政 局
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用物资
政府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发展形势和我市防疫物资保障工作实际,我们对《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用物资政府储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工业和信息化局 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卫生健康委员会
邢 台 市 财 政 局 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2日
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用物资
政府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医用物资储备管理,有效应对疫情防控期间重特大疫情防控的医用物资需要,依据《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新冠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二十条措施》、《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十条措施》、省防疫办《优化疫情防控的若干措施》(二十条)和《河北省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结合当前疫情形势和我市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储备属市本级政府储备,主要应对市本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用物资所需供应,为实物储备。首次储备资金为中央支持市本级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各县实行分级储备。
第三条 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医用物资储备(以下简称“市疫情防控物资储备”)遵循统筹规划、规模适度、动态管理、有偿调用、分级负担的原则,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安全、保值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疫情防控物资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和承担市疫情防控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物资保障组(以下简称“市物资保障组”)领导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制定、调整市疫情防控物资储备计划,遴选承储企业;做好市本级疫情防控物资的采购、储备、调拨及管理;负责接收红十字会捐赠医疗物资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承储企业的储备管理、储备资金清算、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紧急状态下申请省物资储备支援。
市财政局:负责储备资金的预算管理,以及储备资金的拨付、清算、使用监督等工作,参与制定市疫情防控物资储备计划、遴选承储企业和对入库的采购物资进行验收。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研究提出市本级疫情防控所需医用物资储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及时调整更新。负责消毒产品企业的资质和产品质量审核,提供中医药和中医药企业相关信息;参与制定市疫情防控物资储备计划、遴选承储企业和对入库的采购物资进行验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承储企业储备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监管,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药品、医疗器械储备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制定市疫情防控物资储备计划、遴选承储企业和对入库的采购物资进行验收。
第三章 承储企业的条件与职责
第六条 承储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根据企业经营资质、管理水平、仓储条件、经营效益等情况,通过政府采购择优确定。
第七条 承储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辖区内具有药品、医疗器械批发或批发零售经营资质的公司;
(二)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范围内重点骨干医药流通企业,且经营范围与储备品种相适应;
(三)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质量管理水平,符合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药品、医疗器械仓储、现代物流配送设备和环境条件;
(五)具备完善的药品、医疗器械信息管理系统;
(六)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无亏损,管理规范,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承储企业在承储期限内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市疫情防控物资储备计划,落实各项储备任务;
(二)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制定储备品种紧急调用操作程序,严格执行物资储备调用任务,确保应急调拨及时高效;
(三)加强储备品种质量管理,根据质量管理要求,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消杀产品等物资在其有效期内进行适时轮换,并承担因没有及时轮换而产生的相应损失;
(四)建立健全市疫情防控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物资的原始记录、帐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做到账物相符;
(五)建立严格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确保储备资金安全;
(六)建立健全与运输、贮存的药品、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设立符合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库房或相对独立库区用于执行储备任务,并加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储备物资安全;
(七)加强储备物资的质量管理和安全防护,并适时进行轮换补充,确保质量安全有效。非畅销商品如承储企业轮换发生困难,需向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时报告,由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辖区医疗机构联系共同建立轮换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承储企业所承储的各类商品在有效期截止的前六个月作为预警期限,及时向主管部门发出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
(八)建立市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周报告制度,按时、客观、准确上报各项物资储备统计报表。
(九)加强对从事物资储备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章 储备管理
第九条 市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的储备物资品种、规格、规模数量,编制、调整市疫情防控物资储备计划。
第十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市疫情防控物资储备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划,保证按储备计划储备物资。所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必须是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备案)证的企业生产、经营的依法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号的产品,确保产品采购渠道合法。所采购的消毒产品必须是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等产品需要有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调出市疫情防控物资后,应及时补足储备物资的品种、规格及数量。
第十二条 市疫情防控物资储备遵循统筹规划、规模适度、动态管理、有偿调用、分级负担的原则。
(一)对于能够进行市场流通的储备物品,实行保值轮储的实物储备管理模式。承储企业按照有效期和质量要求对储备品种进行适时轮换,保证储备物资的保值保质使用,单个储备品种的库存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80%。
(二)对于解毒消杀、紧急救治等难以市场流通的储备品种,实行定期核销的实物储备管理模式。承储企业按照储备计划进行实物储备,根据储备品种的有效期定期报损核销,具体费用经相关单位评审后,按照实际发生额予以拨付。
(三)在疫情发生期间,承储企业应在一周内补齐库存,确保疫情防控物资的库存总量不低于储备物资总量的95%。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切实加强市疫情防控物资的质量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严格落实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进货查验、在库维护保养、出库复核、运输管理等制度,确保产品在贮存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可追溯。在库储备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要粘贴有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特殊标牌,并详细记录入库、出库时间、商品批号和实际存量等内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疫情防控储备物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建立物资储备台账,准确反映储备品种的规格数量、生产厂家、采购价格以及储备物资的采购、调拨、库存等情况,每半年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五章 调拨管理
第十五条 市疫情防控储备物资的调拨程序:
(一)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需调用市疫情防控储备物资的,由相关单位向市物资保障组提出申请。市疫情防控储备的物资原则上不向各县(市、区)调拨。市物资保障组可向有需求的县(市、区)提供供货渠道,由其直接向供应商购买。如遇特殊情况,相关县(市、区)调用市疫情防控储备物资的,需经市物资保障组审核批准。
(二)经市物资保障组审批同意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承储企业下达书面调拨指令,并明确调拨品种、规格、数量。
(三)承储企业接到调拨指令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拨单上所列物资发送到指定地点或单位,并对调出物资的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市疫情防控储备物资在调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就地封存,接收单位和调出单位应立即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报情况。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全面调查,事后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市疫情防控储备物资调出后原则上不得退换货,非市本级接收物资单位要及时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资金结算。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市级防控物资储备采取财政拨款和承储单位自筹资金财政给予贴息两种方式。医药储备采取承储单位自筹资金财政贴息方式。经市政府批准后,财政拨款资金及贴息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第十九条 市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库首批物资由中央支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按要求采购,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确保储备物资的安全和保值。
第二十条 市本级各相关单位使用的物资由市物资保障组调拨,费用由市本级负担。各县(市、区)使用市本级储备的物资按照有偿调用、分级负担原则,调用者需在30日内将物资款拨付给市物资保障组(市工信局),逾期未结算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催款函,确定最后支付期限,逾期仍不结算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告知市财政局扣缴所欠资金,全市通报并在市级年度考核中扣除“疫情防控”专项分值。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承储企业落实市疫情防控物资储备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负责对储备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储备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储备的消毒产品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况,取消承储资格,不再承担相应储备任务:
(一)挪用储备资金,不能按计划完成储备任务的;
(二)由于储备、调运不当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弄虚作假,虚报近效期品种,擅自核销储备资金的;
(四)发生变故不再具备应急防疫物资储备条件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能严格按照调用指令执行调用任务的;
(六)不能按时报送或拒报各项疫情防控物资储备统计报表和决算报表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被取消承储资格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该企业进行储备清算,追回储备物资。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严格执行调用任务,延误救灾防疫及突发事故急救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弄虚作假,挪用储备物资,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即日起施行,原四部门2020年制定的《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用物资市级储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22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