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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立法

        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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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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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及销售、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养犬实行分区管理,本市主城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军用、警用犬以及导盲、科研等特种犬,不适用本条例。

          重点管理区养犬实行强制登记、定期年检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一般管理区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和养犬备案制度。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重点管理区养犬登记和年检,收容无主犬、流浪犬,捕杀狂犬,查处重点管理区违规养犬、售犬和破坏环境卫生行为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处理涉犬案件、纠纷,查处养犬扰民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犬的销售、养殖、宠物门市、诊疗机构的注册登记,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的检疫、免疫、电子标识植入、尸体无害化处理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卫健、财政和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 (居)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负责本辖区一般管理区内的流浪犬捕捉等养犬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举报和投诉。

          第六条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小型观赏犬,除辅助、导盲等需要外,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居民饲养犬生育的幼犬,养犬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将超出限养数量的犬依法转让给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收容所。

          禁养目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依法交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养犬个人应当有完全民事具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个人申请办理养犬准养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合法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三) 犬免疫、检疫证明及其全身照片。

          因辅助、导盲等需要,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大型犬的,还应当提供残疾及服务犬的专业训练证明。

          第九条 禁止单位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有看护、展览、表演等正当用途的,需经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养犬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固定场地和专职管理人员,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单位申请办理养犬准养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二) 养犬管理制度;

          (三) 养犬用途说明;

          (四) 管理犬人员身份证明;

          (五) 专门饲养犬场所证明;

          (六) 犬免疫、检疫证明和其全身照片及数量清单。

          第十条 犬出生满三个月后十五日内或者狂犬病免疫有效期满前,养犬人应当携犬到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的狂犬病免疫点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并为犬植入电子身份标识。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确定的狂犬病免疫点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对符合准养登记条件的,养犬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核发养犬准养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说明理由,并告知将犬十日内自行处置或者送至犬收容所。

          养犬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场所。

          第十二条 养犬准养证有效期一年,实行年度审检制度。

          养犬人应当携带饲养犬、养犬准养证和免疫证明,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到登记机关进行审检。

          养犬准养证、犬牌、电子身份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申请换发、补发、补植。

          养犬人未对狂犬病免疫有效期满的犬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注销养犬准养登记。

          第十三条 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持养犬准养证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一)养犬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变更的;

          (二)养犬人将犬转让或者出售给他人的;

          (三)犬失踪的;

          (四)犬死亡的;

          (五)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的。养犬人携带外来犬进入本市的,应当持有犬原所在地畜牧部门出具的犬检疫、免疫证明。

          第十四条 严禁携带外来大型犬和烈性犬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

          养犬人携带外来犬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居住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当申请办理养犬准养登记。

          第十五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在小区的公用区域和开放式阳台养犬;携犬乘坐居民楼电梯,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

          (二)携犬出户时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两米,由成年人牵领约束,并应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四)单位饲养的犬、需要隔离的病犬、种犬及待售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工作、销售等原因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五)即时清除犬在户外的粪便;

          (六)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区域: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等办公场所;

          (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及社区公共健身场所;

          (四)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网吧等公共营业场所;

          (五)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售票厅、候车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盲人、肢体重残者携带的导盲犬、辅助犬或者因表演、展览等正当需要携犬的除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规定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设立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犬收容所,并向社会公布。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建立犬收容、救助、领养制度,检疫、免疫,登记造册,收容、救助无主犬、流浪犬、走失犬、弃养犬和没收犬。

          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应当通知养犬人在三日内认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认领的,视为弃养。犬收容场所收容的犬,经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条例规定养犬条件的个人和单位领养。依法被没收的犬,不得认领。

          禁止自行掩埋或者丢弃犬尸,养犬人应当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死亡犬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有明确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饲养犬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未办理养犬准养登记的,由养犬主管部门限期补办,并可对养犬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养犬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每户超过一只的,由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处每只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由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处每只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单位养犬安全设施不到位或者没有专业人员饲养、管理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犬吠影响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六条 丢弃犬尸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养犬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养犬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超过三次,或者被没收犬、吊销养犬准养登记证书的,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准养登记。

          第二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

          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禁止饲养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目录

          一、大型犬标准

          成年犬体高(站立时从地面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35厘米或体长(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50厘米的犬。

          二、烈性犬目录

          1.藏獒(Tibentan mastiff)

          2.马士提夫(Mastiff)

          3.罗威纳犬(Rottweiler)

          4.德国牧羊犬 (German Shepherd dog)

          5.比特斗牛梗(PitBullTerrier)

          6.日本土佐犬(JapaneseTosa)

          7.阿根廷杜高犬(DogoArgentina)

          8.中亚牧羊犬(CentralAsianShepherdDog)

          9.大丹犬( Great Dane)

          10.意大利卡斯罗(CaneCorso)

          11.俄罗斯高加索(CaucasianOwtcharka)

          12.法国波尔多(French Mastiff)

          13.巴西非拉犬(FilaBraziliero)

          14.意大利扭玻利顿(NeopolitanMastiff)

          15.牛头梗(BullTerrier)

          16.美国斯塔福郡梗犬 ( Staffordshire Bull Terrier)

          17.纽芬兰犬(Newfoundland)

          18.苏俄猎狼犬 (Borzoi)

          19.爱尔兰猎狼犬 (Irish Wolfhound)

          20.比利时牧羊犬(Belgian Sheepdog)

          21.威玛猎犬 (Weimaraner)

          22.比利时马林诺斯犬 (Belgian Malinois)

          23.布雷猎犬 (Briard)

          24.阿富汗猎犬(Afghan Hound)

          25.秋田犬 (Akita)

          26.安纳托利亚牧羊犬 (Anatolian Shepherd)

          27.杜宾犬 (Doberman Pinscher)

          28.圣伯纳犬 (Saint Bernard)

          29.大白熊犬(Great Pyrenees)

          30.灵缇(Greyhound)

          31.法国狼犬(Beauceron)

          32.佛兰德斯牧羊犬(Flanders Cattle Dog)

          33.其它烈性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