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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议决定书公开

        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邢复决字〔2021〕29号

        发布日期: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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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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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沙河市某单位。

          被申请人: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北省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信都区八一大街138号。

          负责人:司国亮,职务:局长。

          第三人:罗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冀伤险认决字〔2020〕05820432号),于2021年4月8日向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后,于4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冀伤险认决字〔2020〕05820432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多处严重错误。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从没有与第三人签订过《打竖井协议》,第三人提供的《打竖井协议》上没有加盖公司印章。申请人公司的张某虽然曾与申请人、第三人签订过《打竖井协议》,但该协议非劳动合同,而是工程承包或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第三人在履行该工程合同中自己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自己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与申请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称:第三人于2020年12月25日向沙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日,沙河市人社局受理该申请,并依法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截至举证期满,申请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之后,沙河市人社局根据第三人提交的材料依法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上报给被申请人人,被申请人核实情况如下:2019年9月16日7点30分左右,第三人在南洼铁矿3号井打竖井时,被顶面落石砸伤。送沙河和平医院治疗,诊断为:1、右侧腓骨骨折;2、左肩软组织挫伤。被申请人经审核后认为,第三人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遂于2021年2月3日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20〕0582043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与第三人劳动争议一裁两审案件中,沙河市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审理查明:“2019年9月16日,罗某在复议申请人处3号井打竖井时被石头砸伤”的事实,二审法院对该事实也予以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故被申请人以上述生效判决为依据,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已经由沙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582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书、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5民终3565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据此,申请人主张其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与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相悖,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未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第三人未进行书面答辩,但提交了《打竖井协议》、《沙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2020〕沙劳人裁字第23号)、《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冀0582民初1482号)、《河北省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冀05民终3565号)。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5日,申请人一方张某、吕作军与第三人签订《打竖井协议》,由第三人为申请人打竖井。2019年9月16日7点30分左右,第三人在申请人公司3号井施工时被石头砸伤,被送至沙河和平医院治疗,诊断为:1、右侧腓骨骨折;2、左肩软组织挫伤。以上事实有《打竖井协议》、《沙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2020〕沙劳人裁字第23号)、《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冀0582民初1482号)、《河北省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冀05民终3565号)佐证。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5日受理第三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于2021年2月3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冀伤险认决字〔2020〕05820432号),认定第三人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本机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第三人在申请人处3号井打竖井时被砸伤的事实,及第三人与申请人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事实,均已由生效的《河北省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冀05民终3565号)予以确认,已经证实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受伤的事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三人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申请人称第三人在履行合同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且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视为举证不能。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冀伤险认决字〔2020〕05820432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冀伤险认决字〔2020〕05820432号)。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