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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申请人:李某。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信都区泉北西大街769号。
负责人:顾鹏图,职务:党组书记。
申请人就被申请人对隆尧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6日颁发的冀(2017)隆尧县不动产权第0000006号不动产权证书(编号NoD13000408015)在提出撤销申请后的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法定监督、查处职责,也不予书面答复的行为不服,于2021年3月15日向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定监督、查处职责,也不予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确认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冀(2017)隆尧县不动产权第0000006号不动产权证书(编号NoD13000408015)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将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6年向河北省国土厅及河北省人民政府申办2016年度第四批建设用地时提交的一系列虚假报批材料及违法行为书面汇报给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及相关纪检监察、检察部门,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撤销冀政转征函〔2016〕609号征地批复;请求将本案所涉违法事实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检察部门;请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隆尧县隆尧镇某村村民,承包了位于某交叉口西北角的基本农田,但隆尧县政府、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却在申请人未得到安置补偿的情况下,为隆尧县交通运输局、人社局建设综合办公楼工程项目征收了申请人的上述承包地。申请人通过复议、信息公开等得知,隆尧县国土局于2016年向省国土厅、省政府提交了《隆尧县2016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勘测定界验收报告>与<勘测定界检查验收意见>、《隆尧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隆尧县2016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的情况说明》、组卷说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等一系列虚假征地报批材料,骗取省政府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关于隆尧县2016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批复》(冀政转征函〔2016〕609号),省政府2015年5月5日撤销的征地批复且被法院认定为违法建筑的隆尧县交通综合楼原楼座地表下近二十米深的水泥地基水泥桩至今仍占压着申请人的耕地,9层高的新址楼体位于申请人耕地西边约10米远的基本农田上,影响申请人庄稼的耕种和收成。隆尧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6日颁发的冀(2017)隆尧县不动产权第0000006号不动产权证书(编号NoD13000408015)侵害申请人的多项合法权益,应予撤销。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于2020年11月13日向被申请人寄交了《请求依法撤销隆尧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6日就隆尧县交通运输局、县人社局建设综合办公楼工程项目作出的冀(2017)隆尧县不动产权第0000006号不动产权证书(编号NoD13000408015)的申请书》,提出请求确认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不动产权证书内容及行为均违法并予以撤销;提出向省自然资源厅和省政府提交《隆尧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隆尧县2016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的情况说明》、《隆尧县2016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勘测定界验收报告>与<勘测定界检查验收意见>等报批材料的申请,向省政府提交撤销征地批复的书面申请及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等请求事项。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5日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法定监督、查处职责,也不予书面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勘测定界检查验收意见>勘测定界验收报告>勘测定界检查验收意见>勘测定界验收报告>
被申请人称: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被申请人系上下级关系,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实质上是要求被申请人对下级机关履行内部监督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之规定,申请人申请的行政复议请求,是要求被申请人作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而做出的行为,是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职能,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直接影响,对外不产生效力,不符合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自2019年以来,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以不同理由,共向答复人申请行政复议9次,其中2019年8次,2020年1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行政诉讼案件共6件,其中2019年4件,2020年2件;申请信息公开2次,其中2019年2次。申请人重复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隆尧县隆尧镇某村村民,承包了位于某交叉口西北角的基本农田。隆尧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6日给隆尧县交通运输局、隆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了冀(2017)隆尧县不动产权第0000006号不动产权证书(编号NoD13000408015),申请人认为隆尧县交通综合楼位于申请人耕地西边约10米远的基本农田上,影响申请人庄稼的耕种和收成,且隆尧县交通综合楼原楼座地表下近二十米深的水泥地基水泥桩至今仍占压着申请人的耕地,于2020年11月13日向被申请人寄交了《请求依法撤销隆尧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6日就隆尧县交通运输局、县人社局建设综合办公楼工程项目作出的冀(2017)隆尧县不动产权第0000006号不动产权证书(编号NoD13000408015)的申请书》,请求确认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不动产权证书内容及行为均违法并予以撤销;请求被申请人向省自然资源厅和省政府提交《隆尧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隆尧县2016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的情况说明》、《隆尧县2016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勘测定界验收报告>与<勘测定界检查验收意见>等报批材料,向省政府提交撤销征地批复的书面申请,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等。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5日签收,未处理。勘测定界检查验收意见>勘测定界验收报告>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请求依法撤销隆尧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6日就隆尧县交通运输局、县人社局建设综合办公楼工程项目作出的冀(2017)隆尧县不动产权第0000006号不动产权证书(编号NoD13000408015)的申请书》,请求确认该证书违法并予以撤销,请求被申请人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上报材料,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等,被申请人未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予以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