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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议决定书公开

        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邢复决字〔2021〕60号

        发布日期: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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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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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桥东区某某某日化经营部。

          被申请人: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桥西区泉北西大街1089号 。

          负责人:赵志华,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邢市监综处罚〔2021〕XX号),于2021年9月3日向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邢市监综处罚〔2021〕XX号)。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与郝某某长期合作,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作为末端零售商未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产品资料符合日常交易习惯。被申请人所认为的“当事人在购进海飞丝产品时,未向供货商索要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供货商资质以及商标使用权等证明材料”,想当然的拔高了末端零售商的查验与注意义务。二、2021年5月6日,申请人从郝某某处以单价87元/套的价格购进海飞丝产品200套,并以88元/套的价格售出。购进和售出的价格直接关系经营者可获得的利润,申请人购入该批次产品和售出的价格都属于正常的价格范围,足以证明申请人并没有销售侵权产品获得非法盈利的明知故意。三、申请人和郝某某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购入合同、产品清单及申请人按照约定价款的付款记录,双方的交易合法有效,应据此认定该批海飞丝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自己合法取得”,即使郝某某个人所经营的某某日化经营部注册登记时间在后,也不能以此认定申请人购入的该批商品不属于“合法取得”。四、申请人作为末端的零售商,利润微薄,实在无力承担该行政处罚罚款。综上,希望贵单位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邢市监综处罚〔2021〕XX号)。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公安局案件线索通报,2021年5月1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的库房进行检查,在该库房发现海飞丝去屑洗发露丝质柔滑型套装(一个套装由3瓶(500毫升/瓶)海飞丝去屑洗发露丝质柔滑型和1袋(200毫升/袋)海飞丝去屑洗发露丝质柔滑型组成)153套,标称生产者为江苏宝洁有限公司,申请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购进票据以及供货商的资质等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扣押。经核实,申请人销售的上述海飞丝产品是2021年5月6日从隆尧县北楼乡的郝某某处购进,共购进200套(一套由3瓶(500毫升/瓶)海飞丝去屑洗发露丝质柔滑型和1袋(200毫升/袋)海飞丝去屑洗发露丝质柔滑型组成),购进单价为87元/套,申请人购进上述产品未索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商标许可使用材料以及不能提供供货者郝某某的《营业执照》等资质。申请人已销售上述海飞丝产品47套,销售单价为88元/套。执法人员从扣押产品中随机抽取产品向标称的生产者所在地的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求协查,2021年7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检查分局回函,确认“海飞丝”是宝洁公司的注册商标,协查样品非江苏宝洁有限公司生产,为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产品、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检查分局关于协查海飞丝去屑洗发露有关情况的复函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恰当。申请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规定情形,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自由裁量上,申请人严格执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检查,积极提供案件相关信息,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料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适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从轻情形,裁量基准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海飞丝产品153套;2.处以50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2021年8月6日,被申请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邢市监罚告〔2021〕综五XXXXX号),向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申请人2021年8月13 日向被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被申请人经复核后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及不予罚款的请求,不予采纳,并维持原处罚意见。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四、申请人复议的事实与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一)申请人经营的海飞丝产品属于化妆品,适用《化妆监督管理条例》管理,《化妆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本案中申请人在购进该批海飞丝产品时,未索取任何供货者和产品证明材料,违反了《化妆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因此,认定申请人在购进该批海飞丝产品时未履行最基本的法定查验义务,非其所标称的“想当然的拔高了末端零售商的查验与注意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的供货单位是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郝某某”,且在2021年5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邢市监限提〔2021〕综五XXXXX号),要求申请人在5日内向被申请人提供供货商资质、产品购进票据等材料,但申请人未能提供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合法进货发票等能够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商品的材料。因此,申请人购进的该批海飞丝产品不能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综上,申请人复议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等规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根据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公安局案件线索通报,2021年5月1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的库房进行检查,在该库房发现海飞丝去屑洗发露丝质柔滑型套装(一个套装由3瓶(500毫升/瓶)海飞丝去屑洗发露丝质柔滑型和1袋(200毫升/袋)海飞丝去屑洗发露丝质柔滑型组成)153套,标称生产者为江苏宝洁有限公司,申请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购进票据以及供货商的资质等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扣押。被申请人从扣押产品中随机抽取产品向标称的生产者所在地的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求协查,2021年7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检查分局回函,确认“海飞丝”是宝洁公司的注册商标,协查样品非江苏宝洁有限公司生产,为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2021年7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邢市监延强〔2021〕综五XXXXX号)并送达申请人。7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邢市监责改〔2021〕综五XXXXX号)并送达申请人。8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邢市监罚告〔2021〕综五XXXXX号),向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申请人于8月13日向被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被申请人经复核后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及不予罚款的请求,不予采纳,并维持原处罚意见。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8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邢市监综处罚〔2021〕XX号),认为: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从从隆尧县北楼乡的郝某某处共购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200套(一套由3瓶(500毫升/瓶)海飞丝去屑洗发露丝质柔滑型和1袋(200毫升/袋)海飞丝去屑洗发露丝质柔滑型组成),购进单价为87元/套,申请人购进上述产品未索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商标许可使用材料等资质,且不能提供供货者郝某某的《营业执照》等资质。申请人已销售上述海飞丝产品47套,销售单价为88元/套。申请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所得为4136元,违法经营额为17600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规定情形,属侵犯注册商标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海飞丝产品153套;2、处以50000元罚款。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邢市监综处罚〔2021〕XX号),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邢市监综处罚〔2021〕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