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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议决定书公开

        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邢复决字〔2021〕67号

        发布日期: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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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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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隆尧县某某水泥制件厂。

          被申请人: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生态环境局,住所地: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开发区振兴北路6号。

          负责人:贾立宁,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邢环支责改〔2021〕XXX号),于2021年10月11日向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邢环支责改〔2021〕XXX号)。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是错误的。申请人在水泥管项目建设时,就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严格进行建设。并在涉及废弃处理方面,安装了集气罩、集气管、除尘器等装置。且申请人的配料设备处于密闭车间内,在生产过程中不会造成粉尘对外排放。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对申请人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是错误的。二、申请人的配料设备经县环保部门多次检查,且使用多年,从未出现环境污染事件。同时,国家对集中处理设备没有具体的安装使用标准,在申请人已经安装集中处理设备的情况下不能再适用《大气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邢环支责改〔2021〕XXX号)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是错误的,请求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2021年9月3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对申请人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申请人使用沙子、石子、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作为原料,主要工序为上料—计量配料—混合搅拌—离心成型—脱模,其中计量配料混合工序通过提升设施将原料提升至料斗混合,计量设施与提升设施落料处设置了一圆形塑钢管道+布袋除尘器对落料产生粉尘进行收集处理。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落料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未进行集中收集处理,存在无组织逸散(相关影像资料附后)。二、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大气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于检查当日向申请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邢环支责改﹝2021﹞XXX号),责令申请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三、1.根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申请人计量配料混合工序通过提升设施将原料提升至料斗混合,但计量设施与提升设施落料处仅设置一圆形塑钢管道对落料产生粉尘进行收集,粉尘收集面积小,且落料处未完全密闭,有可见粉尘外逸,不能做到集中收集,同时该企业原料仓(沙子、石子)、生产车间和成品脱模车间未独立密闭建设,处于联通状态,原料仓和成品脱模车间由于原料入仓、成品出库,大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造成产生的粉尘外逸,污染环境。2.被申请人认为,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有关解释,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应将产生的粉尘污染物采取集中收集并严格控制粉尘排放。虽然该企业已安装收集处理装置(布袋除尘器),但无法达到集中收集,导致粉尘无组织排放,属于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情形。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邢环支责改〔2021〕XXX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运用准确,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3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张X、脱XX对申请人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申请人使用沙子、石子、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作为原料,在计量配料混合工序通过提升设施将原料提升至料斗混合,计量设施与提升设施落料处设置了一圆形塑钢管道+布袋除尘器对落料产生粉尘进行收集处理,但粉尘收集面积小,且落料处未完全密闭,不能做到集中收集。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落料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未能进行集中收集处理,有可见粉尘外逸,存在无组织逸散。申请人实施了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计量配料工序产生的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大气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大气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邢环支责改﹝2021﹞XXX号),责令申请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邢环支责改﹝2021﹞XXX号),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邢环支责改﹝2021﹞X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