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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申请人:李某男
申请人:李某女
被申请人:隆尧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隆尧县隆尧镇康庄路36号。
主要负责人:段洪波,职务: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于2021年10月12日向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0日签收申请人寄交《查处非法征占申请人口粮田(基本农田)的申请书》后既不依法作出处理,亦不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寄交的申请内容依法作出处理。3、将该案中涉及的违法事实依法移送到相关的公安、纪检、监察、检察部门,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7月18日向被申请人寄交了《查处非法征占申请人口粮田(基本农田)的申请书》。但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0日签收申请人寄交的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职责作出处理,也不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经构成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贵单位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称:2021年7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交的《查处非法征占申请人口粮田(基本农田)的申请书》后,立即安排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核实并依法按程序进行回复。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2021年10月19日,给申请人寄交了《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李某男、李某女反映事项的情况回复》,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书面回复。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申685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作出最终裁定。综上,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9日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7月18日向被申请人寄交了《查处非法征占申请人口粮田(基本农田)的申请书》,请求将申请人耕地恢复原状,依法拆除违法建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等。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0日签收了该申请书。隆尧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批示,由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核实情况,并于2021年10月19日以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名义向申请人书面回复。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之前,被申请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被申请人在收到《查处非法征占申请人口粮田(基本农田)的申请书》后,作为群众来信处理,被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而被申请人没有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规定,决定:1、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查处非法征占申请人口粮田(基本农田)的申请书》予以书面答复;2、驳回申请人其它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