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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申请人:杜某某
被申请人:巨鹿县人民政府。
主要负责人:李精虎,职务: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于2021年11月10日向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巨鹿县某水泥电杆厂的经营人,经营场所位于巨鹿县巨鹿镇某村南某东,被口头告知该区域被纳入征收拆迁。为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通过EMS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书面公开:“(1)所拟订的补偿安置及公告文件;(2)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3)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听证笔录”。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申请。但是,至提出申请时未对申请人所申请事项作出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告知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相关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书面公开:(1)所拟订的补偿安置及公告文件;(2)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3)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听证笔录。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在11月13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即11月23日前,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进行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