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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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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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邢复决字〔2022〕100号
申请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律师。
申请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周某某,律师。
被申请人: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信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泉北大街1001号。
负责人:刘国强,职务:区长。
委托代理人:赵丽彬,职务:信都区政府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邢信〔2022〕第(7)号-告)不服,于2022年6月8日向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通知补正,于2022年6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邢信〔2022〕第(7)号-告),并责令其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违法未对“征地补偿方案”附表信息内容、“地上物补偿协议(含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款具体支出情况、资金流向”、“人员安置费具体支出情况、资金流向”信息进行公开。被申请人违法未向申请人公开相应的财政支出的原始票据、银行流水等信息,提供的支付金额及支付时间的表述与事实不符。申请人要求公开总金额及款项支出情况,包括征地主体国土资源局向被征地主体支付的全部青苗及地上物补助费总金额的信息,也包括分户补偿信息,被申请人违法未对“青苗及地上物补助费总金额及具体支出情况、资金流向”信息进行完整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2022〕第7号—告)的是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信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被申请人是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信都区人民政府,主体明显不正确,应依法驳回其申请;二、申请人要求提供的《邢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第三条及第四条载明相关内容为“见附表”的信息,该信息由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都分局制作并保存,信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根据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都分局的答复建议及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的如实答复,另信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告知书的附件2《征收土地协议》第二条“征地补偿费732.3873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共合计29.3万元”、附件6某村附着物补偿清单已经对《邢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第三条及第四条载明相关内容为“见附表”进行了事实告知,申请人已经知晓某村的土地补偿款信息、附着物补偿信息及其本人的附着物补偿信息。信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履行了查询及告知义务,依法应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三、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地上物补偿协议”,该信息不明确,信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经仔细查询,《征收土地协议》中显示被征地主体为某村村民委员会,该协议第二条写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合计29.3万元”,该协议已经包含了地上物补偿内容,因此没有和村委会再专门签订地上物补偿协议。另告知书附件6某村附着物补偿清单对申请人的地上物补偿情况进行了单独告知,申请人对全村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金额及其个人金额都已明确知晓;四、申请人申请的“10.土地补偿款具体支出情况、资金流向、人员安置费具体支出情况、资金流向、青苗及地上物补助费总金额及具体支出情况、资金流向”信息,不是信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作的,信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路罗镇人民政府的答复建议及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如实答复,已经充分履行了信息检索及公开义务。另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第5项承认:征地主体为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因此,申请人应向国土资源局(365bet官网平台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都分局)申请公开。申请人申请的被申请人主体不正确,信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申请人进行了如实告知,告知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16日,申请人以所在的路罗镇某村土地在2009年前后因邢汾高速公路邢台段建设导致承包土地被征用,涉及的征收主体、征地补偿等事项不知情为由,向被申请人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征地项目的准确名称、征地主体、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意见书、土地一期开发授权批复、征地公告、征地补偿方案等一书四方案、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含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地上物补偿协议(含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款、人员安置费、青苗及地上物补助费总金额及具体支出情况、资金流向等10项内容。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邢信〔2022〕第7号—告),就申请人提出的10项申请内容进行了答复。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完整,未向申请人提供“征地补偿方案”附表信息内容,未向申请人说明“地上物补偿协议信息”申请不明确的理由,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邢信〔2022〕第7号—告),责令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