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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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价医药〔2016〕 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办)、卫计局,市管医疗机构:
现将《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和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医〔2016〕3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依据冀价管〔2013〕56号文件、冀价管〔2014〕73号文件及有关政策规定,核定了部分县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
二、鉴于我市部分县级公立医院机构未参加医改的情况,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在核定部分县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时,在说明一栏中对其相对应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了单独核定;说明一栏没有指定执行范围及相关价格的,不论是否参加医改,所有县级公立医院机构执行核定的县级统一指导价格。
三、本次核定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物价、卫计部门反馈。
2016年3月8日
[UploadFiles]159,14649,rar,核定部分文件(附件).rar[/Upload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