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导则》的通知
冀建规〔2015〕2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教育局、民政局、文化局、卫生计生委(局)、体育局:
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责任分工方案》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体育局制定了《河北省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河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
一、充分认识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是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服务型政府,保障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规划好、建设好和管理好公共服务设施,关系广大群众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统筹协调,突出重点,补齐短板,积极筹措资金,强化规划引领,加快建设步伐,严格实施监管,构建功能完善、分布合理、适度超前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
二、完善城乡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本《导则》是我省城乡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建设的指导性和技术性规定。各地规划、教育、民政、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导则》要求,根据公共服务设施内容组织单独编制或合并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将相关内容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美丽乡村规划,统筹安排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要明确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位置、建设规模和管控要求。
三、推进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
各地要将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城市功能完善相结合,大力推进图书馆、公共体育场和中小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展览馆、文化馆、文化广场、医院、学校等设施建设,在满足服务半径、服务规模等要求的前提下,适度将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局,建设城市多功能综合体或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群。要将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项目建设相结合,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照标准和要求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的,各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竣工的住宅建设工程不予规划条件核实,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健全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保障机制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教育、民政、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等主管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切实落实责任,完善服务标准,共同推进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作;要制定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交付和使用;各部门要认真研究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行规律,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提高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入;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编制、设计审批、建设施工、验收交付及日常运行管理等环节,要主动公开公示,广泛征求居民对设施配置和使用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河北省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导则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文化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体育局
2015年12月28日
[UploadFiles]299,494400,rar,河北省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导则.rar[/Upload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