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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出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

        来源: 时间:2023-01-09【字号: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形势,完善我省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日前,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原《关于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建房市〔2019〕2号)同时废止。 

          在申请条件方面,《指导意见》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由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拟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等设施的,《指导意见》规定,应由设施相关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在资金来源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包括业主自筹、财政补贴、社会投资和捐赠三方面,删除了可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并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的内容。 

          在组织实施方面,《指导意见》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行政审批流程进行了优化简化,将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并要求各地公布施工许可证办事指南及材料清单,方便群众企业办事;对于工程投资额在100万以下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加装电梯项目,可由业主决定不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优化工程验收流程,业主或委托的建设单位可向各地联合验收牵头部门一并提交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申请,由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和建设单位约定时间,竣工验收、联合验收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同步进行,验收可一次性完成,程序全面优化。 

          在政策措施方面,《指导意见》提出,既有住宅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在不增加与电梯无关的建筑功能和建筑面积情况下,不需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增加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补缴地价款,也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电梯协议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接和履行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