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刚性约束 促节水优先——《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解读

水是万物之母,生存之本,文明之源,也是最宝贵的自然资源。加强节约用水,保障用水安全,事关国家发展稳定和人民健康福祉。

《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于2021年5月28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有关决定修正。

这是河北省首个省级层面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节水优先”方针的生动实践,是解决水资源严重短缺问题和水资源浪费现象的重要举措,必将为推进全省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提供重要制度支撑,为推进新时代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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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立法重要紧迫,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加强节水立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省委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治水和节水工作。2014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考察调研时强调,“要把实施南水北调工程同北方地区节水紧密结合起来,以水定城、以水定业,注意节约用水,不能一边加大调水、一边随意浪费水。”今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南阳主持召开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座谈会时进一步强调,“坚持节水优先,把节水作为受水区的根本出路,长期深入做好节水工作”。省委书记王东峰多次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深入开展节水行动,扎实有效推动节水、管水、护水和水资源统筹,全面综合治理地下水超采。这些都为加快制定节水条例,健全节水法治保障提出了明确要求,提供了重要遵循。

加强节水立法,是解决水资源严重短缺问题、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为了解决包括河北在内的北方部分省份水资源严重短缺现状,国家先后投入2500多亿元兴建南水北调工程,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严重缺水现状。但与水资源严重短缺形成鲜明反差的是,社会公众普遍对严峻的水资源情势认识不足、节水意识不强,农业生产大水漫灌、城市管网跑冒滴漏等水资源浪费现象仍然广泛存在。解决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出路在节水,最大的潜力在节水。尽快出台节水条例,运用法治手段规范节水行为,坚决遏制水资源浪费已经是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加强节水立法,是强化节约用水法治保障、实现依法治水依法节水的必要手段。节水工作从上世纪80年代初已经开始,并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一直没有全省性的法规刚性约束,各领域各行业的节水发展并不平衡,亟须从省级层面出台一部节水用水的地方性法规,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对全省工业、农业、生活等领域节水工作加以规范和监督。从各地节水立法情况来看,虽然国家层面尚未出台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但截至2020年底,已有江苏、天津等多个省份制定出台关于节约用水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强化节水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节水工作,条例认真总结我省节水工作经验做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强化节水管理、规范用水行为、提升节水意识、转变用水观念、加大奖惩力度,对于强化水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利用,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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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节水机制,落实节水责任

条例共九章七十八条,在强化政府职责、加大惩处力度等方面,体现了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责任。

一是创新节水机制,形成节水合力。条例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履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首次将“党委领导”写入地方性法规,以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在节水工作中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为加强节水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二是明晰政府职责,落实节水责任。条例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规范管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发改、住建、工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节约用水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以及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理范围内的节水工作。同时,明确提出将节水工作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价、约谈、问责等制度。

三是强化刚性约束,拧紧节水“龙头”。条例明确提出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体系,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通过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产业结构和人口规模,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统筹各类水源和各行业用水需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建立多种水源联合调度机制,科学利用水库调蓄功能,用足用好外调水,合理利用地表水,鼓励利用非常规水。特别强调要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确需开采地下水的,必须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是严格管控措施,拉紧节水“手刹”。条例明确提出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双控”制度,各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不得超过上级政府下达的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对用水总量或者地下水开采量接近控制指标的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水,对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水。同时,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用水总量与分类管理指标控制制度和激励处罚机制,完善水资源税征收机制和水价体系;建立健全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强化重点用水单位监管。

五是加大处罚力度,震慑违法行为。条例明确规定,对未完成地下水采补平衡任务的、未按规定关闭取水井的、治理超采不力造成地下水位不升反降的,以及未按规定完成农业节水任务等情形,要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予以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未经批准开采地下水的,针对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其他区域等不同情形,分别设置三万至二十万元罚款处罚并责令限期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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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节水意识,转变用水观念

条例坚持开源节流并重,从规范行业节水、加强再生水利用、提高节水意识等方面作出规定,彰显了河北特色和时代要求,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规范行业节水,将节水落实到方方面面。条例重点聚焦推进农业、工业、城镇等各行业节水,以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加快灌区现代化改造和推广高效节水灌溉为重点,对推进农业节水增效进行规范;以严控生态脆弱、严重缺水和地下水超采地区新建、改扩建高耗水项目,引导企业实施节水改造和用水管理,推广高效节水技术和工艺等为重点,对推动工业节水减排进行明确;以降低管网漏损、推广绿色建筑和开展节水型社会创建、海绵城市建设、创建节水家庭等为重点,对推进城镇节水降损进行细化。

二是加强再生水利用,坚持开源节流并重。条例设置专章加强非常规水源利用,明确提出将再生水、微咸水、海水、雨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规划、配置、利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污水资源利用设施建设,加快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鼓励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规划布局再生水利用设施。条例明确提出,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等高耗水行业以及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再生水。未充分利用的应当相应核减其取水许可量。

三是明确激励措施,激发节水内生动力。条例明确要求加大节水财政投入力度,同时规定了节水奖励、金融支持、科技支撑等多项激励措施。明确规定,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原则,完善分类定价、差别水价、阶梯水价等机制,实行水价动态调整,促进和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阶梯水价制度中,第一阶梯水量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体现了保民生的立法理念和条例温度;第三阶梯水量充分体现水资源稀缺程度,旨在通过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有效抑制水资源浪费。

四是提高节水意识,让节水成为自觉行动。针对社会公众节水意识不强、节水参与不足等问题,一方面规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省情水情宣传教育,普及宣传节水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公众自觉参与爱水、节水、护水行动。另一方面,鼓励公众参与节水政策制定,推进节水工作时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同时,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水义务,有权对浪费水资源行为进行监督,减少水龙头上的浪费。(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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