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市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城市管理方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城市管理方面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指导全市城市管理工作,拟订城市管理的规范、标准、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城市市容环卫、生活垃圾处置、园林绿化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生活垃圾清理和处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三)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城市环卫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消毒杀虫灭鼠工作;负责道路扬尘整治;负责城区河道管理。
(四)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参与制定城市绿化规划;指导城市公园和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指导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市区园林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管理工作;指导市区风景林地的管护工作。负责园林城市(县城、城区)和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承担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指导城市公用设施运行管理。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指导全市城市公共供水、节水、排水防涝、道路桥梁、照明设施运行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及运行管理;指导城镇燃气、城市集中供热等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燃气、热力行业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指导建制镇生活垃圾及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
(六)负责城市容貌秩序管理。负责城市容貌、户外广告设置、门头牌匾及城市街道家具管理和露天烧烤整治工作。
(七)负责城市车辆停放管理。负责公共自行车建设管理、便道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放管理、便道机动车停车场及临时泊位设置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区防汛应急管理;负责道路清融雪、公园和广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照明、园林绿化的应急保障和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处理的应急指导。
(九)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综合执法工作的部署要求,继续深入推动城市管理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推进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按照集中的范围,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绿化、供水、燃气、供热用热、排水与污水处理、公安交通、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水务等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十)负责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全市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为监督与考核;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调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投诉受理、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组织查处城市管理领域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以及依法应由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